EPS应急电源技术标准 根据《消防应急灯具》(GB17945-2000)技术要求中对EPS切换时间及持续工作时间等提出如下基本要求: 1)要求负责向普通应急照明灯供电EPS的供电中断时间<5s.但对于高危险工作区及关键工作区的应急照明,EPS的供电中断时间<0.25s。 2)尽可能利用市电,当市电电压在187-242V的范围内不允许EPS进入逆变器供电状态。 3)要求EPS配置足够容量的电池组,以便在市电供电中断时,至少确保应急照明灯可以继续工作90min以上。 4)EPS中的充电器对电池组的长充电时间不大于24小时,连续过充电电流不**过0.05C5A。 为确保除应急照明外的其它消防设备事故时正常运行,根据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(GB-16806-2006)技术要求对EPS持续工作时间等提出如下基本要求: 1)能使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持续工作30分钟以上。 2)能使火灾事故广播系统持续工作20分钟以上。 3)各种报警、报警装置持续工作不小于10分钟。 4)消防电梯、排烟设备等持续工作60分钟后以上。